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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备案对象

备案对象为在我市注册成立,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并具有以下特点的各类中小微企业:一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或独特的核心竞争力;二是其产品或服务在行业或细分市场占一定规模,或有明显创新特点,或处产业链关键环节或有特定品牌价值;三是拥有与企业主营业务相适应的创新团队和经营管理团队;四是初步建立了与企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创新机制,具备持续创新能力。备案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企业:
1.获得国家、省、市等有关部门正式认定的各种产业类称号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重点软件企业、文化企业、物流企业、战略新兴产业企业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
2.获得国家、省、市等有关部门产业类财政资金资助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创新基金、研发资助资金、技术进步资金以及各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
3.已成功引入风险投资、产业资本等战略投资者的中小微企业;
4.产品主要为我市重点扶持的大中型企业或其他中小企业配套的中小微企业;
5.有明确的商业模式创新特点,具有一定规模的连锁商贸企业及产供销一体化企业;
6.大学生(留学生)创业企业、大型企业或上市公司高管再创业企业、产学研合作创办企业及市中小企业家培育工程参培企业家所在企业;
7.其它有较大成长潜力或品牌培育价值,具有专、精、特、新特点的各类中小微企业。
中小微企业的标准,按照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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