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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资助受理条件

1、申请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业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规定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或深汕合作区内注册的深圳企业,依法注册成立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2017年度营业收入在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申请企业至少拥有1项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2、申请留学人员创业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留学回国人员在深圳创办的科技型企业,依法注册成立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留学人员回国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留学回国人员占申请企业注册登记中股份 (含技术股) 15%以上比例。申请企业至少拥有1项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3、 申报单位未获得过市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业资助和留学回国人员创业资助。
4、省科技特派员入驻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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