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产生什么税务违法会被列入黑名单呢?
当企业有以下八种税务违法行为,符合《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第六条时,将被列入“黑名单”: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3、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6、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7、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4种情形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企业未按照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企业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16年11月1日起企业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将被列入“黑名单”。
(1)未按实际销售机动车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发票2次以上(含2次)或者情节严重的;
(2)销售同一辆机动车在违规低价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同时,再开具其他增值税发票造成少缴车辆购置税2次以上(含2次)或者情节严重的;
(3)其他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开具发票造成少缴车辆购置税2次以上(含2次)或者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