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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纠纷常见问题及建议集结(二)

新闻来源:信本www.xbzxjt.com 阅读:11598 发布时间:2018-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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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融资担保模式多种多样,但由于一些新兴融资担保形式存在规则不够明晰、制度不够健全、操作不够规范等方面的原因,引发的金融商事纠纷呈不断增长态势,新情况、新问题也层出不穷。本文将从保证方面进行梳理与调整,以飨读者。


一、保证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明

在金融机构与担保人签订合同时,往往出现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保证人与合同签署页签字的主体不一致的情形,造成金融机构起诉保证人时发生疑问,具体而言有如下几种情形:

在保证合同第一页的甲、乙方信息只记载一方为保证人的情况下,最后签署页‚保证人签名栏夫妻双方均签名;最后签署页‚保证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名栏夫妻双方均签名,究竟是保证人还是委托代理人,意思表示不明确;保证合同整本均只有一方签字,原告同时起诉夫妻双方,应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保证责任。

【建议】

合同条款与合同落款中的保证人应保持一致;委托代理人一栏应当分列,避免发生歧义;在只有夫妻一方作为保证人签字的情况下,不应要求夫妻共同承担保证责任。

二、未严格审核保证人签字的真实性

保证合同诉讼中,保证人以非本人签字提出抗辩的情形屡见不鲜,反映出金融机构在保证人的身份审核中存在疏漏。如某银行与甲公司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一份,甲公司提供抵押和有吴某签字的《自然人保证合同》一份。案件审理中,保证人吴某提出异议,称《自然人保证合同》上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为,后经笔迹鉴定确非吴某所签,银行要求吴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建议】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业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特别应注重自然人保证合同的签字的审查,从根本上防止违规行为的产生。

三、循环保证模式增大信贷风险

在一些高风险、轻资产的行业,金融机构投放贷款时,企业往往无法提供足额的财产担保,有的金融机构采用行业内多个企业及个人互相提供担保的模式进行贷款融资,此种模式被业内称为防火墙。但在全行业不景气的背景下,一旦其中一家企业被诉,就会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造成金融风险的扩散蔓延。如一批小额借款合同案件中,借款公司及担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均为同一人,在多笔贷款中相关公司依次互换为借款人和担保人,导致贷款风险呈循环扩大,加大了小贷公司的经营风险和坏账比率,也变相规避了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能超过小贷公司资本净额的5%的规定。又如一批采用联保模式的金融借款合同案件中,合同约定银行可以依据财产被查封、保证人涉诉等条款提前宣布贷款到期,故一家联保企业出现问题后,所有保证人均被诉,引发群诉事件。每起案件的被告多达30余人,导致案件的送达、保全、审理、执行程序均极为繁杂,银行实现债权的周期较长。

【建议】

贷款审核时应首先考察借款人的信用,采用可靠的担保方式,而不宜过度使用联保手段,以防止其成为扩散风险的渊源;对关联企业的贷款总额进行严格控制,防止企业集团资金链断裂后产生巨额违约风险。

四、融资担保公司不行使抗辩权

部分融资担保公司对于担保业务中的权利义务,特别是法律规定的抗辩权并不熟悉。例如,根据《物权法》规定,在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如无约定,债权人应当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实现债权,故保证人在该情形下享有抗辩权。但案件审理中发现,不少担保机构未行使抗辩权而直接代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从而获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导致债务难以清偿的风险直接转移给担保机构,同时引发诉讼中债务人的抗辩。如甲担保公司诉龚某一案中,龚某在与案外人乙银行(即债权人)签订借款合同时已签订了《抵押合同》,同时委托甲担保公司为其进行信用担保,但在债权人向甲担保公司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时,该公司并未以债务人已经提供抵押担保的事实进行抗辩,而是直接清偿债务,并以此向债务人主张违约金。

【建议】

融资担保公司应增强法律意识,合理运用抗辩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银行、债务人及融资担保公司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人保和物保的实现顺序,避免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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