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商业保理
新闻来源:信本www.xbzxjt.com 阅读:11049 发布时间:2021-05-21
5月13日,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意见的公告,细则一共七章48条。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业务负面清单】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13项业务或行为,包括租赁物低值高买、高值低租等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的交易行为,以及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等。
此外,新注册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现有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新增商业保理业务,相关存量业务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
本细则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广东省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施行前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2023年6月30日前达到《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要求;逾期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开展新的融资租赁业务。
【业务范围】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租赁业务;
(三)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有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
(四)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或租赁资产;
(五)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和“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建设,坚持新发展理念,完善融资租赁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快培育高质量融资租赁经营主体,建立专业高效、配套完善、竞争有序、稳健规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融资租赁体系。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境外合作渠道支持,助力融资租赁公司拓展国际业务。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业务负面清单】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13项业务或行为,包括租赁物低值高买、高值低租等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的交易行为,以及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等。
此外,新注册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现有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新增商业保理业务,相关存量业务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
本细则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广东省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施行前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2023年6月30日前达到《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要求;逾期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开展新的融资租赁业务。
【业务范围】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租赁业务;
(三)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有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
(四)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或租赁资产;
(五)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和“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建设,坚持新发展理念,完善融资租赁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快培育高质量融资租赁经营主体,建立专业高效、配套完善、竞争有序、稳健规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融资租赁体系。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境外合作渠道支持,助力融资租赁公司拓展国际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