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LP基金管理人的设立要求
新闻来源:信本www.xbzxjt.com 阅读:11946 发布时间:2021-08-12
在全国范围内,自2010年上海率先启动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QFLP前后经历“雨后春笋”的新兴探索阶段、“风生水起”的繁盛发展阶段,至今已迎来历史性的十周年。据不完全统计,现开展QFLP试点的城市(区)已达14个,包括北京、深圳、上海、广州、海南、珠海、天津、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福建平潭”)、贵州贵阳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贵州贵阳”)、青岛、厦门、苏州工业园区、河北雄安新区、广西自贸区南宁片区(以下简称“广西南宁”)。2020 年海南出台 QFLP 试点政策,因其“免联审”“零门槛”等新亮点,引发业界普遍关注。
基于各地跨境投融资发展历史及现实需求不同,全国范围内的QFLP试点政策各有特色,在此背景下,如何择定合适的QFLP试点地区,成为境外投资者的首要关注问题。
最近小编接到咨询QFLP基金管理人的设立要求,下面就对QFLP基金管理人的设立要求做简单介绍。对于QFLP基金管理人的设立要求:根据《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金融办通[2010]38号)(“《上海试点办法》”)规定,以及上海的实践,目前上海主要欢迎国际知名资产管理机构或在细分领域领先的资产管理机构作为QFLP基金管理人的境外股东。QFLP基金管理人的设立要求如下:
(一)投资者
1、应至少拥有一个投资者,该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的经营范围应当与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相关;
2、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关联实体需具备三年以上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中国境内企业的良好投资经历。
(二)管理人名称及注册资本
1、QFLP基金管理人名称中要加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字样;
2、QFLP基金管理人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不低于200万美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位20%以上,余额在二年内全部到位。
(三)高管人员
QFLP基金管理人在申请设立时,应当具有至少两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
1、有五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
2、有二年以上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
3、有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股权投资经历或在中国的金融类机构从业经验;
4、在最近五年内没有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四)内控制度
QFLP基金管理人应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并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基金管理人的内控基本要求,即“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控制保障,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
以上是关于“QFLP基金管理人的设立要求”的相关规定,信本咨询集团具有多年跟踪以及解读30+省份监管政策的经验与能力,可为客户出具符合监管政策要求的专业化定制解决方案。
基于各地跨境投融资发展历史及现实需求不同,全国范围内的QFLP试点政策各有特色,在此背景下,如何择定合适的QFLP试点地区,成为境外投资者的首要关注问题。
最近小编接到咨询QFLP基金管理人的设立要求,下面就对QFLP基金管理人的设立要求做简单介绍。对于QFLP基金管理人的设立要求:根据《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金融办通[2010]38号)(“《上海试点办法》”)规定,以及上海的实践,目前上海主要欢迎国际知名资产管理机构或在细分领域领先的资产管理机构作为QFLP基金管理人的境外股东。QFLP基金管理人的设立要求如下:
(一)投资者
1、应至少拥有一个投资者,该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的经营范围应当与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相关;
2、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关联实体需具备三年以上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中国境内企业的良好投资经历。
(二)管理人名称及注册资本
1、QFLP基金管理人名称中要加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字样;
2、QFLP基金管理人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不低于200万美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位20%以上,余额在二年内全部到位。
(三)高管人员
QFLP基金管理人在申请设立时,应当具有至少两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
1、有五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
2、有二年以上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
3、有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股权投资经历或在中国的金融类机构从业经验;
4、在最近五年内没有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四)内控制度
QFLP基金管理人应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并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基金管理人的内控基本要求,即“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控制保障,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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